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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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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訂)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1)信息發布在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上;(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錄日志等;(4)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等電子文件,計算機程序等;
(5)其他能夠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案件事實信息的電子文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案)》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一)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查明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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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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