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婚前贈與,但婚后贈與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對于如何處理彩禮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按海關規定支付的禮品,人民法院發現:(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給支付人造成困難的,應當予以支持。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在處理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彩禮是否退還,取決于雙方是否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彩禮支付后,原則上退還給未建立婚姻關系的人;彩禮原則上不退還給已結婚的人(特殊情況除外);彩禮原則上不退還已結婚的人已舉行結婚儀式,但解除同居關系時未按習俗領取結婚證的。
2。婚前,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贈送訂婚禮物,以支持返還請求。如果在支付聘禮后,付款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返還聘禮,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仍然是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判決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婚前送禮一定是當地的習俗。一般來說,聘禮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和相對欠發達地區。人們通常按照民俗結婚。如果當地沒有這樣的習俗,就不存在贈送訂婚禮物的問題。不能視為聘禮的屬于男女交往的財產,如何處理,取決于其具體情況和性質,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4。在送禮時要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說,聘禮的支付往往是當地市場和社會壓力所迫,如果完全是自愿的,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就屬于一般的捐贈行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通常不支持返還訂婚禮物的請求。
5。彩禮支付后,結婚登記就完成了,但雙方并沒有真正生活在一起,因此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應該得到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過,就沒有互相幫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訂婚禮物的支付和接受應作寬泛的解釋。實際上,訂婚禮物不僅存在于男女之間,也存在于兩個家庭之間。聘禮的送禮人和受禮人應當從廣義上理解。他們不應局限于即將建立婚姻關系的男女,而應包括他們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訂婚禮物往往是付給妻子一家的,真正用于結婚的很少;很多情況下,訂婚禮物是全家共有財產支付,甚至是全家負債累累。鑒于這些具體情況,對付款人主體和收款人主體進行限制性解釋,不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這是返還訂婚禮物的特例。生活中有絕對的和相對的困難。絕對的困難是他們自己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的困難是由于訂婚禮物的關系,生活前后相差很大,與原來的生活條件相比困難重重。司法解釋的初衷是前者意義上的,即絕對難以提供。8適用于返還訂婚禮物的訴訟時效。返還訂婚禮物受普通訴訟時效限制,即兩年。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此類糾紛發生之初,存在以下情形:雙方未建立婚姻關系的,付款人應當及時履行權利,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雙方登記結婚的,自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支付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以上是對約定后一方要求退出的相關內容的回答。在現實生活中,相關法律規定,男方應以結婚為目的支付訂婚禮物。訂婚后一方要求退婚的,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條條件,即彩禮應當返還。如何返還彩禮,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對于更相關的法律問題,律師網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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