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充分、獨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迫或干涉。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當然延伸到主刑執行期間,即罪犯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主體。政治權利包括: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自由權;3、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4、在國有公司、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可見,這并不包括婚姻自由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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