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保險受益權是綜合性權利
權利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非財產權和財產權。前者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離關系的權利,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后者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可分為債權、物權及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保險受益權,通說認為就是保險金請求權。[5]因受益人并非繼承投保人地位之緣故,保險費返還請求權、責任準備金返還請求權及利益分配請求權等,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享有。此外,受益人既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權,亦不得與保險人合意而使該保險合同消滅。而這其中“保險金請求權”顯然為一經濟性權利,并可與權利主體相分離(例如受益權之喪失、變更),因而,當為一財產權利。
另一方面,保險受益權并非僅僅以保險金請求權為限,它還包括知情權,即知悉保險合同履行情況的權利,亦即受益人享有了解合同當事人、關系人基本情況的權利,享有了解查閱與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權利。此項“知情權”為受益人基于受益權主體資格而享有的一項權利,乃存在于一定身份關系上之權利,為非財產權無疑。
一言以蔽之,保險受益權為一項綜合性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的保險金請求權,亦有非財產權性質的知情權。
⒉保險受益權是債權上請求權
以權利之作用為劃分標準,可將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其中,請求權為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由基礎權利而發生,必先有基礎權利,而后始有請求權。受益權請求權的基礎權利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對保險人的債權。因“債權上請求權系從債權成立時當然發生”,[6]故受益權之取得時期,除保險合同另有訂立外,則為保險合同成立之時;若于合同成立后指定者,則自指定之時,該被指定之第三人即取得權利,并不需其作同意受益之表示。所謂不須第三人作受益之表示者,并非強制該第三人非受益不可之意,故不惟該第三人可拒絕其權利之取得,即便取得后亦允許其拋棄之。
⒊保險受益權是期待權
權利以其成立全部要件已否具備,可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已具備全部成立要件的權利亦即具備現實性之權利,屬于既得權。一般的權利屬之。反之,“權利發生要件之事實中,惟發生一部分,其他一個或數個事實尚未發生時,法律對于將來權利人的所與之保護,謂之期待權?!盵7]亦即將來有實現可能性的權利。受益權作為一種期待權,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能具體實現,而轉化為現實的財產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這種期待權往往還會因為變更、喪失等事由而隨時被取消。當然,受益權由期待權轉化為現實的財產權時,僅有保險事故發生是不夠的,還須具備受益人后于被保險人死亡等要件?!昂翢o疑問,受益人只能比被保險人活的時間更長才能獲得保險所得”。[8]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除另有約定外,其受益權就會因此喪失,保險金的請求權仍歸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受益權雖是一種財產權,但其卻不能作為受益人的遺產而由受益人的繼承人予以繼承。只有保險受益權轉化為現實的財產權時,才能像一般的財產權一樣被列入遺產繼承中。受益權作為期待權,還使得受益權的轉讓行為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受益權轉讓必須先經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者保險合同原先就載有允許轉讓的條款。否則,轉讓無效。這種限制,仍然是從受益權的實現必須有保險事故發生這一點來規制的,如果沒有被保險人的同意或事先授權,就允許原受益人將受益權轉讓給第三者,這無疑將增加道德危險發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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