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租賃夫妻共同居住的公共住房:
(1)一方婚前租賃的公共住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 一方婚前租住且離婚時雙方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3)(4)一方或雙方申請婚后公房租賃權;(5) 一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因房屋拆遷取得房屋租賃權;(6)雙方共同投資建設或購買共有房屋;(4)一方或雙方申請婚后公房租賃權;(7)一方婚后將本單位租賃的房屋歸還本單位或者交給對方,對方單位將另換一套房屋;(8)雙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換房;(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的情形。二是夫妻雙方都可以租賃的公房,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照顧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婦女;(三)照顧殘疾人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4) 沒有過錯的一方。第三,如果夫妻雙方都能租住公房,一方出租,承租人可以給予對方適當的經濟補償。(4) 夫妻雙方都可以租用的公房面積大到可以分房使用的,雙方可以分別租用;房屋可以單獨租用或者承租人可以為對方解決問題的,可以允許。離婚時,如果一方無權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確實難以解決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另一方暫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人口應當繳納相當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費和其他必要費用。(6) 離婚時,一方無權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如果很難再租一套房子,如果租住公房的一方負擔得起,就應該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資助。7人民法院調整、變更自管房屋(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房屋)租賃關系時,一般應當征求自管房屋單位的意見。經調解、判決改變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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