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有期限嗎?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移送案件沒有期限,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新舊民法都要求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不提出管轄異議,應訴答辯的,視為被起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管轄權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在規范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以及管理自然人和法人行為方面的法律權力。不應認為當事人放棄了再次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也不認為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取得管轄權;案件發回重審后,當事人有權再次提出管轄異議,法院也應當予以復核;法院是否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進行復審,其本質要求是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只要是無管轄權受理的案件,就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此不應有期限,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也不應有期限。
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必須有一個時限。建議您提出管轄權異議,最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網上有許多專業律師。如果您不知道處理管轄權異議的具體內容,可以直接向他們尋求答案進行處理。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隱名出資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2020-11-16發生工傷事故如何向勞動部門報告
2021-03-24強制傳喚找不到人怎么辦
2021-03-07想要離婚,有什么辦法可以申請離婚
2021-01-16不知情的輕微碰撞算肇事逃逸嗎
2020-12-11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積極效果
2020-12-18北京房產糾紛律師: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程序
2021-01-14超過可撤銷合同時效怎么處理
2021-01-06醫療服務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2020-12-12中介買賣房屋風險怎么防范
2021-02-15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2020-12-24公司可以對孕婦的崗位隨便調整嗎
2020-11-21房屋保險包括哪些房屋保險不賠償的情況是什么
2021-03-12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1-13保險欺詐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1-01-04保險公司拒賠起訴狀怎么寫
2021-02-23車輛索賠須注意免賠率
2020-11-15從一則保險拒賠案分析國際貨運
2021-01-06論訴訟代理主體之規范
2021-02-15為什么買保險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