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程序有什么區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的區別在于主體和程序的提出不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上訴的,由人民法院再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證據不準確(三)原判決、裁定在法律適用上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5)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等行為。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必須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再審。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述知識是對“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有何區別”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的區別在于提出的主體和程序不同。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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