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共有人在共有不動產中的份額是可以的。執行法院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起財產分析訴訟后,共有人無權協議分割或者起訴的,執行法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財產,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時間。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財產,經債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擴大到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份額內的財產;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對其他共有人份額內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共有人提起財產分割訴訟或者請求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分割訴訟。訴訟期間停止執行。如何執行強制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后,法院將執行移交給執行人。執行人根據判決、裁定的內容選擇強制執行的方式。在采取強制措施前,執行人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完畢后,可以立即采取扣留、凍結、轉移、變賣等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外人和當事人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認為與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由行政機關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應當制作執行筆錄,并由在場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轉移執行后,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并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告知共有人及時分割財產,未及時分割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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