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解中調解與不調解的區別,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協商,就本案爭議問題達成協議,并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內容的制度,要求訴訟終結,從而終結訴訟。與訴訟和解相比,訴訟調解有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不同的參與者。前者由人民法院和雙方共同參與,后者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參與。
3。經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生效后,訴訟終止,具有支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執行權;當事人和解的,原告應當申請撤訴,經法院批準,訴訟終止和解協議沒有執行權。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并非完全無關。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和解協議并進行調解聲明。二是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輔助審判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協調活動。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費用是多少?民事訴訟費用一般分為非財產性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性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因人身關系和非財產關系發生糾紛而提起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理非財產性案件的費用,在規定的收費范圍內計件收取,涉及財產的部分按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按100元至50元/件收費。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行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侵犯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起收費50-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無糾紛金額的,每件支付500-1000元;有糾紛金額的,按產權案件收費標準支付。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30-50元。
其他非財產性案件,每起10-50元。破產案件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破產企業財產總值,減半支付,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因財產權益糾紛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受理財產案件的費用,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數額和按比例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為:每件1000元以下50元;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4%;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3%;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2%;
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按1.5%支付;
50萬元以上至1.113億元的按1.5%支付;
100萬元以上的按0.5%支付。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前民事和解協議是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訴訟前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或賠償內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和解協議。經過調解,效果會更好。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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