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欺詐的仲裁方式有三種:民事仲裁、刑事仲裁和行政仲裁。保險欺詐的表現(xiàn)形式:(1)先出再保險屬于先保險后保險。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應該是不確定的和可能的。投保時發(fā)生事故或者損失的,違反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對保險人極不公平。這類保險欺詐的動機大多是在損失發(fā)生后后悔沒有及時投保,導致?lián)p失無法得到賠償,所以想轉嫁給保險人。操作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提前投保日期,即簽退。這種行為往往表現(xiàn)為投保人利用特殊關系,內外勾結保險公司業(yè)務人員,在虛假期間補足保險合同。二是推遲事故發(fā)生日期,這往往說明鑒定部門密謀更改事故發(fā)生日期。這種詐騙方式的特點是投保時間與保險公司的報案時間非常接近,這提醒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如果在核對理賠時發(fā)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要認真調查,不要輕易賠償。(2)高保險欺詐。投保人沒有支付保險費的能力,卻堅持高風險保險,受益人是自己,這是一種嚴重的道德風險。(3) 秘密保險欺詐。以人壽保險為主,被保險人已患重病或財產(chǎn)保險標的處于危險中而投保。
(4)無標的的保險欺詐。主要表現(xiàn)為保險標的根本不存在。例如,為了給死者投保,有一個女人在我國某個地方死了一年。有人謊稱她是她的丈夫,為死者投保。半年后,她墜樓身亡,并出具虛假證明要求賠償,這是對死者活著的一種欺騙。
(5)重復保險,一次保險多次索賠。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重復保險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即使超過,超出部分也不予賠償。然而,一些犯罪分子為了獲得更多的保險金,往往故意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隱瞞重復投保的情況,并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多家保險公司索賠,以獲得多重賠償。保險是一種保護,在發(fā)生事故時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但為了防止保險欺詐,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保險欺詐的三種仲裁方式是民事仲裁、刑事仲裁和行政仲裁。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知道,歡迎咨詢法律BA網(wǎng)免費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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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海艦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重慶利欣律師事務所主任,曾從事行政管理,企業(yè)法務3年,公安刑事偵查和法制工作7年,熟悉司法機關辦案流程和內部相關制度,律師執(zhí)業(yè)8年,已承辦400余起刑事、民事、仲裁案件,以及70余起非訴案件,辦理的案件涉及重慶、上海、江蘇、浙江、廣西、貴州等地,客戶涵蓋房地產(chǎn)、建設工程、汽車、物流、酒店等行業(yè),長年擔任多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處理有關項目開發(fā)、投融資、股權轉讓、資產(chǎn)交易及商業(yè)交易風控設計等方面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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