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惡意拒絕接受仲裁裁決,該怎么辦?法院將依法送達。用人單位以前拒絕發送勞動仲裁文件的,可以留件或者郵寄。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送達文書有以下幾種方式:(一)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的仲裁文件,應當直接送交被送達人;不在的,應當送交與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名;被指定代表仲裁委員會接收仲裁文件的,應當送交被送達人簽名;被送達人是企業或者單位,未指定仲裁委員會代表的,可以送交負責人簽名。仲裁文書送達后,被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的日期為送達日期。(2) 留置權交付。被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件的,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執上說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并將送達文書留在被送達人住所,由被送達人和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留置權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裁決被駁回,在法律規定的十五日內拒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三)委托服務或者郵政服務。直接交付貨物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寄件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交付或者通過郵局交付。郵寄送達的,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銷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裁決;
(二)裁決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案件時,仲裁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為裁決違反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銷。《仲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仲裁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仲裁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后,認為仲裁庭可以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注:民事訴訟法修改后),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驗證應用程序。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有貪污、賄賂、賄賂行為的,徇私舞弊,在案件仲裁中枉法裁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方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定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裁定駁回撤銷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單位惡意不接受仲裁裁決,職工也沒辦法讓其接受,所以可以到律霸咨詢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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