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2年后自殺,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拒賠是不合理的。法律規定的是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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