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鑒定應準備哪些材料
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鑒定時,往往因材料不全而無法進行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駕駛證等)、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印章的病歷復印件及委托人的正片和近照(如X光片、CT片)。攜帶所有的鑒定材料非常重要,這是殘疾鑒定的保證。司法鑒定機構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殘疾鑒定書。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者更高級別的殘疾,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掛歪脖子樹”。代理人必須充分重視司法鑒定的重要性。鑒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證據,其公正性、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不容質疑。
代理人應掌握一定的司法鑒定常識,熟悉司法鑒定的原則、依據、程序、收費標準和技能,轉變“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觀念,轉變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樣證據才能說話,正義才能永存。2005年10月1日前,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司法鑒定中心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進行鑒定,當事人應當據此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接受社會委托從事司法鑒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對司法鑒定管理這一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作出了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司法鑒定因相關部門利益而產生的痼疾,為司法鑒定的法制化、規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鑒定范圍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允許對外進行鑒定活動;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反映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的鑒定機構。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受社會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為了一些利益,仍然無視國家法律,或者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司法鑒定中心去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因為他們沒有經驗導致官司敗訴的案例很多。
2006年6月1日,華夏時報記者寫了一篇題為《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涉嫌非法鑒定牟利》的文章,值得思考和警醒。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當事人一般委托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進入訴訟程序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中心在法院主持下進行殘疾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對涉案人員進行傷殘綜合評定。
當事人收到傷殘鑒定結論后,根據傷殘程度與肇事者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殘疾鑒定結論由受委托的機構(如公安機關、法院、律師事務所)取得。
當事人或代理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相關鑒定費用(如咨詢費、鑒定費等)由異議方承擔,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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