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勞動合同風險
I.考生考試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劉是一家軟件公司的軟件開發工程師,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間,a公司投資將劉曉波送往國外接受技術培訓,并與劉曉波簽訂了三年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在培訓后的第一年,劉曉波提出終止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a公司顯然不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劉未經授權辭職,并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a公司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要求劉和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仲裁裁決劉和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
1。用人單位招收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人提供的不完整和虛假信息
法律對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查驗《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核實員工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如學歷證書和就業經歷
3。員工聲明:本人保證所提供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工作經歷、體檢證明等資料真實無誤。虛假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a>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風險防范
典型案例:
劉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10個月,試用期為9個月。a公司以劉不符合雇傭條件為由要求終止合同。劉隨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支持劉的請求。
風險警告:
1。試用期超過法定標準。重復約定的試用期。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
5。試用期內任意解聘
法律對策:
1。試用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延長。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不得重復約定
3。禁止單獨簽訂試用合同,這不僅不能達到約定試用期的目的,而且浪費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一崗位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解雇員工,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理。績效考核結果是用人單位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最直接、最有用的說明。考核標準應當向員工公布或明確告知。用人單位可以定期組織相關制度**,并制作簽到表,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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