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搭車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同意搭車人免費乘坐機動車的行為,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一起免費搭車特例。好心搭車引發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有兩種情況:付費和免費。同一付費旅客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按照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辦理賠償。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搭便車是一種特殊情況。首先,要明確駕駛員與乘客之間的法律關系。善意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同意乘車人免費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乘客乘坐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的目的地和機動車的目的地只是巧合或者順便說一下。搭車人未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搭車的,不構成善意乘坐。駕駛員與乘客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地看作是“免費服務的運輸合同關系”。因為合同是雙方關于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協議。一方違反原協議的,應當承擔違約法律責任,但善意旅客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不存在這種限制。機動車駕駛人一開始接受善意旅客的請求,后來在運輸過程中,因故不能將旅客運送到目的地并中途要求下車的,不能要求機動車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因此,善意乘客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應當存在要約與承諾的關系。善意旅客提出要約后,機動車駕駛人承諾承擔在運輸過程中保護善意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是“安全到達目的地”的義務。二是要正確適用善意旅客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客自身健康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項規定,適用于無票免費、有優惠票或經承運人許可之旅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不足部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免費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給旅客造成損害,旅客有過錯的,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他的責任。旅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旅客的責任。第三,善意搭車至少有四種補償方式。
1。因對方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是由機動車駕駛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一般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應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承運人應當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和雙方的經濟狀況。善意旅客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的賠償比例不應低于40%,這既符合“上級承擔風險”的原則,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的立法精神。
4。善意旅客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造成損失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除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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