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死亡,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交通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傷殘設備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前支付相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在領取交通事故賠償金后予以償還。
2。已領取死亡賠償金的,不發給工傷保險一次性死亡補助金。但是,交通事故賠償金支付的死亡賠償金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也就是說,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上述工傷死亡補助手續前,必須先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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