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名)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員工,于2005年10月加入一家有限公司。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王突然接到公司的決定,記錄了三個大過(其中一個是下班后通過電話通知的),并要求王在第二天上班時辦理辭職手續,以便解雇他。王在第二天辦理了辭職手續,但同時,他認為該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公司認為,王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被解雇,因此無法獲得經濟補償。因此,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退還非法扣減的工資,并按25%賠償
被一家公司解雇后,王于2007年7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王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和一個月的通知代替非法解雇,并要求公司支付不合理的5月工資扣除和25%的補償。一家公司認為王某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連續三次記大過。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雇王是合理合法的。公司不會無故扣留王的公司,并且王的錢被扣除是因為他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因此,一家公司認為,不應給予王偉經濟補償和退款。本案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同時對a公司進行了三次記大過處罰,處理程序不方便、合理。公司解雇王某,應當是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扣除的工資和25%的補償金。因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支付代付款通知
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無需支付王的扣除工資和25%的補償金。王對一家公司的索賠作出了答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公司解聘王某時,應當對解聘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公司必須證明“王連續三次違反公司規定”和“應記大過”的事實。它還必須證明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理由是合法的。但是,公司不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無法確定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并責令一家公司向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及扣除的工資和25%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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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宋愛勇,現任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業7年有余,執業以來專注于處理各種民商事法律案件,現已達360多件,聯系電話:18089697187,微信號:15285637187。 宋愛勇律師獲得雙學士學位(法學及金屬材料工程學士),并在2014年獲取國家司法考試A證,從事法律事務至今,積累大量實戰經驗,執業期間也多次參與離婚案的調解。 擅長領域:本人專業處理離婚、合同、借款、工傷、交通事故、建設工程、勞動爭議等案件。 代表案例; ? 1.?中國某某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與某某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經過代理,在半年內就為當事人索回了320萬的工程款; 2.?馮某與蔡某,仁懷市城市開發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史某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過我們處理后,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將近19萬的工程款; 3.?浙江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遵義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了80萬的工程款; 4.?王某與遵義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為王某爭取到17萬元的工程款; 5.?赤水市XX公司與貴州XX公司合同糾紛,為我的當事人貴州XX公司索回了1600萬元的合同款及32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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