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記者從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新修訂的《蘭州市勞動能力考核管理辦法》近日正式實施,有效期為5年。《辦法》明確規定,工傷、疾病、殘疾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一般規定每季度進行一次);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負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初步鑒定費;用人單位應當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繳納工傷鑒定費。
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轄區內(省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因工傷、職業病、職業病和非工傷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條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蘭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受傷工人傷殘等級評估,確認受傷工人的疾病和受傷之間的關系,確認受傷工人的停職和工資保留期,確認受傷工人的醫療期,確認受傷工人的舊傷復發,確認受傷工人提供的輔助設備,對受傷工人進行康復評估,確定死亡工人家屬的勞動能力,以及確定工人因非工傷殘疾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未參保員工工傷鑒定費用。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應當由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書面提出申請,并由用人單位報市勞動監察辦公室。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勞動者個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市勞動監察局申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疾病、殘疾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一般每季度一次)。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負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初步鑒定費;因對初始評估結論不滿而提出重新評估,且等級未發生變化或降低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等級提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年后申請復審的鑒定費由復審申請人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支付工傷鑒定費。非因工致殘或者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費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被考核人申請的,考核費用由個人承擔。
殘疾勞動障礙分為十級。
本辦法明確規定,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殘疾勞動障礙分為十級,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級和6級是大多數喪失工作能力的人;7至10年級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因病致殘和非因工致殘可分為兩個層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自我護理障礙可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無法照顧自己(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無法照顧自己(部分護理依賴)。申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鑒定結論(疾病證明除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傷殘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后申請勞動能力復審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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