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多久視為建立事實勞動關系
只要存在了勞動關系,而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即屬于事實勞動關系。時間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法理分析上,勞動合同規定是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上這一個月的期限適用于事實勞動關系時間上的解釋。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因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如何判斷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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