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請工傷鑒定,你必須等到傷勢完全恢復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如果員工因工傷而殘疾,經治療后影響其工作能力,且傷勢相對穩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鑒定不要求傷者完全康復,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您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全文
第一條是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認定工傷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工傷進行認定。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便,第四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向社會公開鑒定程序,其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有特殊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劃分的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五條,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鑒定。
第六條申請工傷鑒定時,申請人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副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第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工傷認定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決定是否驗收;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將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一次書面通知申請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發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調查核實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其正式證明
第十一條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進行以下調查和核實:
(一)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材料,詢問有關人員并做好調查記錄
(三)記錄、記錄,與工傷認定有關的錄像和復制材料。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并根據事實提供信息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不再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書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出具證明的部門重新提供,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二)為提供信息的有關人員保密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認定工傷決定第十九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全稱
(二)用人單位的性別、職業、身份證號;p> (三)傷害發生的地點、事故和診斷的時間、職業病的名稱、過程和確認,醫療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4)認定工傷或認定工傷的依據(5)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期限(6)作出認定或處理決定的時間工傷作為工傷(1)雇主全名(2);p>
(3)不識別與工作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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