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一首歌的版權費是多少
2020-12-15申請老字號有哪些要求呢
2020-12-26交通事故認定書制定期限是多久
2020-12-13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0-12-17訂婚了對方想退婚怎么辦
2021-02-22準予離婚調解書不服怎么辦
2020-12-22軍人撫恤金可以定期發放嗎
2021-03-19股權轉讓需要承擔債務嗎
2020-12-08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有期限嗎
2020-12-06什么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嗎
2020-11-24集體土地可以進行流轉嗎
2021-01-07有病史員工可否簽免責合同
2020-11-15一般員工簽競業限制有效嗎
2021-01-10公司勞務分包給個人合法嗎
2020-12-29在公司干了八年,辭工有補償嗎
2021-02-22人壽保險多長時間生效
2021-02-24飛機延誤賠償標準有什么
2021-02-05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條款范本
2021-03-11汽車必交的保險有哪些
2020-11-15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哪些條件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