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轉移的原則由交付時間決定。
公約規定,風險從買方收到貨物時起轉移給買方,而不涉及貨物的運輸。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了這一原則,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根據公約,如果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后滅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不解除,除非此類滅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這表明,雖然風險從交付時起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但前提是風險的轉移不需要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賣方違約,則應適用過錯劃分原則。國際慣例是首選
該公約規定,雙方商定的任何慣例以及雙方之間確立的任何慣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實踐中,一些國際慣例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往往優先適用于國際貿易過程中
國際貨物銷售中的風險轉移時間
風險轉移時間,即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時。對于這個問題,各國的理論是不同的。總的來說,大致有三種:
1轉讓時間是合同訂立的時間,羅馬法和現代瑞士債務法(第185條)都采用了這一時間。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為轉移時間,英國商品銷售法和法國民法典體現了這一原則。以交貨時間為轉移時間。美國和德國的法律、公約、2000年的一般原則以及中國的合同法都采用了這一原則,即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公約》第四章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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