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是否需要明確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請明確
公約排除了幾個類別,例如:標的物(不適用于電力、飛機、氣墊船、貨幣等)、所有權轉讓、產品責任和勞動條款。如果雙方是《銷售公約》成員國的主體,雙方可以同意排除《銷售公約》的適用。當然他們還可以就公約的排除部分達成具體協議,并將其適用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不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因為各國法律在這些問題上存在重大差異,不容易實現統一。因此,除非本公約另有規(guī)定,這些問題仍必須按照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處理
如果當事人有不同的營業(yè)地,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yè)地不同的當事人。公約規(guī)定,除上述要求外,公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才能適用:① 締約方營業(yè)地所在國是公約締約方
② 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締約國法律的適用。根據后一條規(guī)定,本公約也可適用于營業(yè)地在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本公約未對貨物一詞作出定義,但本公約第2條和第3條將某些交易排除在本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包括:
① 私人或家用商品的銷售
② 拍賣
③ 依法執(zhí)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
④ 政府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⑤ 船舶和飛機貿易⑥ 電力交易。考慮到上述交易的特殊性,需要適用特殊規(guī)定來處理這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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