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國主管部門之間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納稅人提出的不符合協議的稅務問題,雙方協商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一個是在納稅人居住國提交案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納稅人是其國民的締約國進行,雙方主管部門直接聯系、協商并達成協議。如果認為達成協議需要口頭交換意見,可通過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指定的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該程序賦予雙方主管部門在沒有外交渠道的情況下進行直接對話和協商的權利,這有利于問題的早日解決
為了落實上述相互協商程序,《聯合國示范公約》還建議,主管當局應談判并確定適當的雙邊程序、條件、方法和技術,以促進上述雙邊行動和相互協商程序的實施。在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參照兩種模式的相關規范,對談判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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