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濟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改善生產經營條件,一次性解雇部分勞動者的行為。其目的是保護他們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困難
經濟性裁員的許可條件
經濟性裁員的許可條件是指法律可以明確規定的裁員情況。現行法律主要規定了四種情況: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重整是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性的,經人民法院批準或者申請破產后,可以直接進行重整。此時,企業可以不申請破產直接申請重整,也可以在申請破產后申請重整。重整可以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生產經營困難嚴重。《勞動合同法》對生產經營中的嚴重困難沒有具體標準。具體實施可參照當地政府制定的困難企業標準進行定義。由于生產、重大技術創新和經營模式的變化,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需要指出的是,當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創新和經營模式調整時,自然不符合經濟裁員的許可條件。此時,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裁員,但應先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后,如果仍需裁員,可以裁員
4。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準備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人數少于全體員工的20%或10%,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一是企業存在嚴重困難,已經不可持續。前兩種情況屬于這一類;二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情況的變化。后兩種情況屬于這一類。同時,這是《勞動合同法》允許的兩項新的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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