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xiàn)的。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關于試用期的約定,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項工作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是雇主調查員工是否適合其工作的制度,并給予企業(yè)時間調查員工是否符合記錄要求,為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實習期是指學生充分結合理論知識,參與社會實踐,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時期。幫助學生在未來找到合適的職業(yè);或者提前了解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給自己和用人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實習還意味著你想達到一定的實際效果或技能,但你不熟悉或不熟練。通過實踐和學習,你可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各種技能實習很常見,如記者、飛行員、維修人員、飛行員……)p> 這兩者是不同的。讓我們從四個方面來解釋它們之間的區(qū)別。首先,各方的身份不同。試用期內的自然人只能是勞動者;實習期間的自然人是在校學生。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試用期內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承擔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學生實習單位對實習生不承擔過錯責任,也不要求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第三,主體關系的基礎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試用期內的權利和義務,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規(guī)定。如勞動合同期限不足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IV.當事人有不同的目的。在試用期內,它主要反映雇主的目的,即獲取滿足需求的人力資源;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單位,學生的實習活動與工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相同或相似,但目的有本質區(qū)別。學生的實習活動主要反映學校和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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