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工會法》規定需要支付職工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不足職工總數百分之一的報酬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提前向工會支付報酬:,減員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后,可以減員:
(1)按照規定進行重組
(2)生產經營嚴重困難
(3)企業因生產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減員,(四)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其他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他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來說,勞動合同自然到期,勞動者將得不到經濟補償。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建議致電盧巴律師。Com,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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