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8日,桂林一家食品公司寫信通知侯某,要求侯某在本月30日前到瀘州市江陽區一家超市做推銷員。如果他不在本月30日報到,侯的勞動關系將被終止。
侯認為公司擅自改變工作地點,違反了法律法規,因此他沒有報到。因此,桂林一家食品公司解除了與侯的勞動關系。2009年,侯某向瀘州市納西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未簽署的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并為其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瀘州市納西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向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中有關證據存在問題,裁定不予執行
該公司非法解雇員工的賠償問題
今年2月,侯向瀘州市納西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為其未簽署的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并為其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法院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后,桂林一家食品公司仍然沒有與侯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侯的合法權益。從2008年2月起,侯應獲得雙倍工資。桂林一家食品公司在未與侯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改變了侯的工作場所,并沒有提前30天通知侯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是違法的,侯的補償金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雙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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