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當場查封涉案人財物或場所的強制措施。
凍結:限制涉案財產流動,防止不法行為人轉移、提取資金的強制措施。
扣押:公安機關為防止當事人處分、轉移涉案財產而采取的扣押、保管涉案財產的強制措施。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兩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手續,續展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一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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