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索賠的條件是什么?(一)一方有過錯,過錯形式為故意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是過錯故意。從《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過錯方的主觀心理是故意的,沒有過錯。換言之,行為人知道《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II)客觀上,存在法律過錯行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包括:① 重婚。它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人,知道他人有配偶與他們登記結婚的人,有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人,以及知道他人有配偶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他們同居的人。②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意味著配偶和婚外異性不能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包括通奸和通奸。③ 家庭暴力。也就是說,行為人通過捆綁、毆打、致殘、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造成一定有害后果的行為。④ 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包括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拒絕支持年老、年輕、生病或無法生活的人(III)配偶一方的行為與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當配偶一方的損害是由另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時,過錯方才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建立在雙方信任、自愿和忠誠的基礎上。它是一種以配偶權為主要內容的身份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配偶一方一旦做出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必然會損害配偶一方的權利,給另一方造成身體損害或精神痛苦
(四)損害事實
由于婚姻關系不是財產關系,因此不能以有形和外部客觀標準來衡量婚姻損害的后果。只要過錯行為能夠損害婚姻關系,就可以認定過錯方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p)。一系列瑣碎的事情是否構成了受害者的復雜生活,這是有爭議的。在大多數家庭中,夫妻之間存在沖突,通常沒有絕對無辜的一方。夫妻關系的惡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由一方的單方面行為造成的。有許多原因和相互因果關系。例如,女性的婚外戀可能是由男性的長期家庭暴力引起的,而男性的婚外戀可能是由女性對男性生活的長期冷漠引起的。。。法院應當采取“區分過錯、彌補過錯”的原則進行審理。只要一方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論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的大小,另一方都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同時,也應允許另一方進行相應的辯護,并在審判活動中查明過錯的存在、大小和程度。過錯抵消后,過錯最大的一方應當賠償,體現審判的公平正義。如果離婚,我可以申請“青春損失費”嗎。法律中沒有關于青年損失賠償的規定,離婚后也沒有贍養義務。如果一方缺乏工作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在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給予一點幫助。向法院提起訴訟,無法支持青年損失和贍養費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要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原告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喪失了以后的索賠權利。有過錯的一方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離婚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賠償。一審不起訴的,應當二審起訴,由人民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離婚賠償訴訟,有關人員離婚后的精神疾病如何賠償,懷孕和離婚有什么賠償嗎保險賠償和離婚沒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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