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賠償?shù)?a href='http://www.7756740.cn/hefa/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合法性是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必要條件,但對賠償是否合法的判斷應區(qū)別對待。如果保險人的賠償未明顯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但發(fā)生爭議,則保險賠償可視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此外,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經(jīng)營人還具有以下特點:① 船舶的實際使用和控制;② 其法律地位與船東類似(船東、承租人和管理人可以被視為船東的一種);③ 一般承擔船東責任;④ 在貨物運輸合同的情況下,船舶經(jīng)營人通常是實際承運人。在本案中,**公司作為船舶經(jīng)營人和船東共同構成實際承運人,并根據(jù)《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規(guī)定,與合同承運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被告:*浦江聯(lián)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告:*金帆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告:郭*金,2002年9月4日,外方**公司與**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約定**公司將750噸小麥從上海港運輸至廣州新豐港,運輸船為“金山倉818”。第二天,小麥裝上了“金山泉818”輪。涉案水路貨物運單稱,托運人是**公司,收貨人是貨物的買方。裝運日期為2002年9月5日。承運人(章)上蓋有“金帆船務有限公司金山泉818”字樣的船舶印章,右側蓋有“浦江聯(lián)合船務有限公司貨運部專用章”。2002年9月8日,裝載船駛往長江口,遇到障礙物沉沒。上海吳淞海事局頒發(fā)了《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證書》,確定“金山818”船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2003年1月23日,我局解釋稱,由于“金山泉818”號船舶未提供相關船舶證書,船東應事先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公司與**人保營業(yè)部簽訂了統(tǒng)一的貨物運輸保險協(xié)議(未注明簽訂日期),約定了保險期限、貨物運輸保險總金額、保險責任、每票貨物的具體保險方式等。,并特別約定了限制條款,即貨船載重量應超過300噸,否則不予賠償。2002年1月23日和7月18日,原告兩次批準保單,將上述保險合同的期限延長至2002年7月31日和2002年12月31日,并確定上述限制僅適用于海上運輸。對于本案涉及的貨物運輸,**公司曾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但保險單上沒有注明投保日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沒有以其他方式蓋章或確認。事故發(fā)生后,**人保向**公司支付了賠償金,并查明郭*金是“金山81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中規(guī)定的船舶所有人,**公司是船舶國籍證書中規(guī)定的船舶經(jīng)營人。2002年5月8日,郭*金與**公司簽訂船舶委托經(jīng)營管理合同,約定由**公司負責郭*金所有的“金山泉818”的經(jīng)營管理。郭進保證船舶的各種證書和資料完整有效,否則合同將不生效。經(jīng)審理,上海海事法院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同意延長《統(tǒng)一貨物運輸保險協(xié)議》的保險期限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認為已經(jīng)與**公司協(xié)商并實際執(zhí)行。所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人保公司未向**公司作出不當賠償,賠償行為既不違法也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因此**人保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公司為合同承運人,且**公司,作為“金山泉818”的運營商和船東郭*金,共同成為所涉及運輸?shù)膶嶋H承運人。根據(jù)《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三被告在一審判決后對所涉貨物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拒絕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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