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前一方所欠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擔離婚前一方所欠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此時,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按照夫妻二分之一的原則共同承擔。一方所欠債務可分為兩種情況:
1。《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已婚家庭的日常生活。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債務人承擔。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對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所欠債務主張權利,則應將其視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但是,除非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其屬于第款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民法典》第1065條第3款(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丈夫和妻子同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屬于對方。如果對方知道協議,則應使用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來償還丈夫或妻子的債務。上述兩條規定表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丈夫和妻子一起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同意分別管理財產,則無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抵制債權人的請求,離婚時個人應承擔的其他債務主要包括個人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個人未經對方同意而單獨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進行變性手術產生的債務)等。離婚時如何還清債務。共同債務的支付《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期間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屬于對方的,雙方約定清償;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婚姻法第二解釋》第二十五條的判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夫妻權利。一方承擔連帶債務償還責任后,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死亡,人民法院應根據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支持另一方追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存一方應承擔連帶債務的清償責任,還需注意以下幾點:(1)夫妻離婚時有共同財產的,達到和解期的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后的剩余部分由雙方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共同債務通過和解而消滅。(2)如果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歸雙方所有,或離婚時共同債務尚未到期,且一方或雙方不愿提前清償,則雙方應通過協議確定各自的份額。需要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類協議僅在夫妻之間具有內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效力,除非債權人同意并免除連帶責任。離婚后,對于債權人來說,債務仍然是連帶的,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性和女性索取權利,在當代社會離婚財產的分割和承擔的諸多問題中,他需要看到自己的目的,即所借的錢是否用于家庭開支,是否用于子女教育等費用。如果使用,還應由夫妻雙方以自己的名義承擔。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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