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的強制服務期限是否屬于霸王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針對員工的培訓有很多種,但關鍵因素是,如果員工沒有接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或者雇主沒有為員工提供專門的培訓費用,他們能否就服務期限和違約金達成一致,無法就服務期限和違約賠償金達成一致。該協議也屬于“霸王條款”,該條款無效。
最近,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機長起訴“業主”終止勞動關系的多起案件相繼審理。在四名飛行員的勞動合同中,有一項關于該航空公司飛行員“強制服務期”的協議。所謂強制服務期的終止日期是飛行員的退休日期。合同規定“工人在強制服務期內不得提出休假”
對于這些被要求退休的飛行員的訴訟請求,法院一審判決有不同的結果:一些飛行員被判處終止勞動合同,而另一些飛行員被判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審后,六名飛行員提出上訴。目前,三起案件的二審已被勒令發回重審,另有三起案件正在等待二審有關其未來去向的判決結果,專家表示,“強制服務期”侵犯了飛行員的擇業權,應為無效的標準條款,據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的聯合組織下,四大航空集團和幾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簽署了《飛行員有序流動公約》。《公約》明確,除控股公司內部轉讓外,外流幅度原則上不超過1%,民航總局局長李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由于人力資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促進民航飛行員有序流動是一項長期任務,以及飛行員選拔和培訓的特殊方式。簽署該公約是市場自治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全國已有42家航空公司參加了此次大會,但萬強表示,對于飛行員來說,機動性范圍不超過1%,這意味著航空公司各分公司的配額非常少。如果一家公司不止一名飛行員要求辭職,他們需要排隊等候。“如果你遵循這種所謂的有序流通,也許該輪到我等幾年了。”
服務期限必須與勞動合同中的標準條款相等。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增加了勞動者的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主要權利,是無效的標準條款,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和嚴格的界限。“服務期”需要以專業技術培訓為基礎,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簽訂培訓協議,明確約定使用年限,法律上沒有“強制服務期”的概念,也沒有將“強制服務期”確定為“服務期”的法律依據。無論是“勞動合同期限”還是“服務期”,都不能剝奪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也不能限制勞動者依法辭職的權利。此外,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的限制。即使員工違反服務期限,員工也需要向雇主支付違約金。違約賠償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未付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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