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一切險”責任范圍的判斷依據應以保險條款的約定為依據。保險條款對保險范圍有明確規定的,不得擴大保險責任范圍。本保險條款為標準條款,應按照2005年11月3日浙江奉化鼎盛船務有限公司《一般理解》案例進行解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為其船舶“鼎盛11號”投保,保險單特別約定“碰撞和觸碰責任以條款為準”。保險公司已簽發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保險類別為沿海內河船舶的一切險,船員責任險還包括船東責任險。第二條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規定了“碰撞和觸碰責任”:被保險人應對上述物體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費用負責,包括因被保險船舶在通航水域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與碼頭、港口設施和助航設備碰撞而造成的被碰撞船舶上貨物的直接損失。保險條款“除外責任”規定,橋梁的損失和費用屬于除外責任。2005年12月2日,“鼎盛11號”為躲避小船,觸碰蘇通大橋臨時橋墩,造成臨時橋墩嚴重損失。鼎盛公司賠償臨時碼頭損失后,拒絕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武漢海事法院裁定:1關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船舶的碰撞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船舶碰撞范圍包括碼頭、港口設施和助航設施。然而,鼎盛公司聲稱,保險條款的上市并未耗盡船舶碰撞的范圍,而保險公司則聲稱,該上市是明確的,已經耗盡了船舶碰撞的范圍。船舶碰撞范圍的列舉是否詳盡,雙方的理解是不同的,這屬于如何解釋保險條款的問題。作為格式合同的一種,如果保險合同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則應針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進行解釋。因此,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屬于綜合險。關于“除外條款”的效力。保險公司聲稱,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排除責任,并對排除條款作了明確解釋。然而,本案中的除外條款僅包括橋梁的損失和成本,并未明確定義橋梁臨時橋墩損失的性質,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明確解釋了除外條款,因此該條款無效。武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鼎盛公司相應損失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1關于保險范圍。保險條款通過列舉規范規定了保險人的責任。本案中,被保險船舶觸碰碼頭,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無需賠償。2、關于“澄清”問題。本案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是所涉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范圍,而不是所涉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的內容。因此,保險公司沒有義務在本案爭議中“澄清”。湖北省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2、 駁回鼎盛公司的索賠,鼎盛公司不服并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對觸碰責任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保險人的觸碰責任范圍僅限于“觸碰碼頭、港口設施和助航設備”,導致上述對象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因此,本案中“一切險”的承保風險應為列示風險,保險條款中未列示的風險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鼎盛公司簽署的保單明確規定“碰撞和接觸的責任以條款為準”,表明鼎盛公司已了解相關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作出了一般性解釋義務。綜上所述,本案中的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裁定駁回鼎盛公司的再審申請。對該案的評論主要涉及對保險條款中“一切險”的理解。為了檢查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我們應該首先檢查保險條款中關于“一切險”的具體規定,以確定它是屬于所列條款還是一般條款。如果是列明條款,則保險條款中未列明的風險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無需審查保險事故是否屬于除外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時,才有必要審查除外條款是否有效,以及保險事故是否屬于除外條款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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