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債權質押?合同債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某一債權的實現而向債權人設定的質押。目前,我國法律對合同債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建立合同債權質押制度,應有選擇地借鑒國外類似我國擔保立法的合同債權質押制度,并運用合同自由原則合理確定合同債權的質押方式,以保證質押合法有效,不流于形式。合同債權質押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合同債權必須合法有效
成為質押標的的合同債權應當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權,即質權主體不能使用,質權無效。第二,法律上有瑕疵的債權不應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該債權的效力在變更或者撤銷前是確定的、不可預測的,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后,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不得質押。在這類債權中,質權人要求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目的也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合同債權必須可以轉讓。合同債權的質權必須是可轉讓的,這取決于質權的最終實現方式。主債務人違約時,債權尚未清償的,債權人作為質權人有權主張質押債權,并要求第三債務人自行履行債務。此時,質押債權所對應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化,即質權人取得了質押債權的債權人身份,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沒有區別。根據各國法律規定,不可轉讓債權不得轉讓。質押合同債權的特殊性,是指設定質押時,用于質押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者金額已經確定。約定質押的債權處于不確定狀態或者數額尚未確定的,可能影響抵押債權的實現。因此,附條件債權在條件實現前并不具體,不宜質押。二是質押債權所代表的財產具有特定性。債權所代表的財產不具體。債權出質時,債權質權人對出質人的特定財產不得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用于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是債務人沒有抗辯權或者自愿放棄抗辯權,這主要表現為基于“雙向合同”的債權。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以先履行債務為前提行使債權的,債務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債權人以同時履行債務為前提行使債權的,債務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同一時間。債務人行使這些抗辯將直接限制質押債權的處分,影響有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在雙重合同中,以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同等義務為基礎的債權不應成為質押標的,而是債務人自愿放棄抗辯權。以債權人履行自身義務和遵守約定為基礎的債權可以成為質押標的。因為在本案中,債務人已經喪失了抗辯權。以上是我分析的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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