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責任的期限是多久?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自擔保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履行債務。保證人應當在一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除擔保人的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解除或者不承擔保證責任:
1。擔保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民法原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轉讓債務。然而,債務的轉移改變了主合同的主體。與主合同債權轉讓不同,債權轉讓必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以承擔擔保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期間,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主合同的變更,不僅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還包括合同內容和標的的的變更。主合同的變更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新的合同關系,保證人保證的是原合同的債權關系。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而變更的主合同,即擔保人不同意為新合同提供擔保的,不承擔擔保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中也有類似規定,在借款合同雙方未經擔保人同意達成延期賠禮道歉協議后,擔保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總擔保債權人自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屆滿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免除擔保責任。擔保的目的是督促債權人及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避免擔保人隨時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長期不利局面;另一方面,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也在不斷變化。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在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時,保證人不能實現對債務人的追索權,不利于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在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擔保中,債權人在申請訴訟時效中斷前,必須向債務人行使訴訟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債權的人權屬于一般債權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在約定的擔保期限內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免除擔保責任。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與一般擔保的保證期一致。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區別在于:在一般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責任對擔保人具有效力。債權人只請求債務人履行,不請求保證人履行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在一般擔保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然對保證人產生效力,而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不一定對保證人產生效力。另外,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只要求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擔保人的書面承諾或者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書面履行協議等。,但沒有必要像一般保證那樣起訴或申請仲裁。
通過以上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保證期確實關系到保證人的利益。以上主要闡述了保證期為六個月。同時,本文還介紹了四種可以免除擔保人責任的情形,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的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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