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是否需要了解擔保合同?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擔保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失效,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同時失效,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將取代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擔保合同因下列原因無效:(一)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九條、《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法人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法人內部機關、法人內部機關、法人內部機關無效,該部職能部門已與債權人簽訂了擔保合同。(2) 主債權人或者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利用欺詐、脅迫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擔保。(3) 國際代理機構未經國務院批準,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4) 以公益為目的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5)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由此可見,擔保合同的成立并不取決于債務人的知情和同意。即使債務人不知道擔保合同,擔保人仍可以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以上是相關答案。在簽訂擔保合同的過程中,債務人需要知道,但不一定需要對方的同意。這就需要在債權人和擔保人之間作出一些規定。如果是公司,也需要董事會的同意。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公司的相關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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