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認罪認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案件,在量刑基準的基礎上酌情下調20%左右。如危險駕駛案件,犯罪嫌疑人血醇濃度186.74mg/100ml,依照量刑指導意見及類似案例,應建議判處兩至三個月拘役,但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院在量刑建議時,會下調至一至兩個月拘役。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規定: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醉駕一律入刑嗎?
根據最新規定,醉駕并不是一律入刑,下列醉駕情形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1、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
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惡劣造成后果,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為目前我國的認罪認罰主要就是針對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表現出來的一種態度而采用的從寬處罰的制度。但是因為認罪認罰目前僅在我國有部分省市開始實行,比如說北京、西安這些地區,如果醉駕的當事人不屬于認罪認罰的試點范圍,認罪認罰還是會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對其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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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醉駕可以從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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