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先決條件是什么
可變更合同的條件: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可變更合同被稱為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變更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表意者出于誤解而表達自己的意圖。表意者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誤解是由于被誤解方的過錯造成的。誤解是被誤解一方的無意行為。(2) 明顯不公平的合同:1。合同訂立時明顯不公平。一方利益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方在簽訂合同時缺乏經驗或緊迫感。(3) (四)利用人身危險訂立的合同,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本人通知或者補發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下列情形:(一)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2) 用人單位原因。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用人單位決定變更生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三)用工原因。如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部分勞動能力喪失,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4) 客觀原因。這種客觀原因使得當事人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原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或無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事故、戰爭等,由于物價急劇上漲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勞動合同的履行將付出過高的代價,喪失其經濟價值。這是民法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適用。閱讀了以上內容后,我相信您一定對可變更合同的前提有了更好的理解。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或有其他法律需要,您可以直接在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有專業的律師會為你提供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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