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每個人都有權宣布勞動合同無效。尤其是勞動合同雙方無權確定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本條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勞動仲裁委員會確定,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為先勞動仲裁后勞動仲裁,即因勞動合同效力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先勞動仲裁。如果您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并非每個人都有權宣布勞動合同無效。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律霸。com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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