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是軍人,他們怎么能離婚呢軍人離婚有兩條特別規定。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二是總政治部去年11月發布的《關于軍隊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中關于軍隊離婚的規定包括:第十一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軍事紀律和社會公德。”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結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頒發離婚同意書時,應當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者提出書面意見。” 這里的“離婚同意書”是指現役軍人同意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也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事調解和證明程序,關于現役軍人夫妻雙方離婚的軍事調解和證明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所在單位領導或者政治機關調解,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該”,即本案中的軍事調解是必要的程序。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的離婚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士兵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根據情況進行調解;只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簽發離婚同意書,如果軍人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雙方應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軍隊可以與對方單位或者當地有關部門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這里的“調解”是“視情況而定”和“可以協商”,既不是“必須”,也不是“應該”,即本案中的軍事調解不是必要的程序,在第一種情況下,“政治機關可以簽發同意離婚證書”,即該證書是同意離婚的證書;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即該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調解身份證明,即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要求離婚的證明程序,也可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士兵同意離婚,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雙方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二,如果軍人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除非政治機關證實軍人有嚴重過錯。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這兩起案件沒有軍事調解程序;第二,在第二起案件中,政治機關原則上不應簽發離婚證的原因是《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也就是說,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否則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表軍人決定是否同意離婚。基于上述情況,士兵和普通公民可以離婚,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因此,軍人離婚一般比普通離婚案件更為嚴格,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形象,軍人離婚程序是什么,軍人離婚子女的歸屬是什么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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