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債務針對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雙方約定或者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超過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否則法院不會將該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的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本司法解釋有三個主要內容,本解釋的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認可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的日常需要承擔責任,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第三條人民法院不支持債權人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由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實施后,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離婚債務的性質及其對策要妥善處理離婚債務,必須首先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由于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承諾是不可分割的,夫妻雙方應對這些債務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應具有以下特點:(1)舉債時間是夫妻婚姻關系的存續時間;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2)夫妻雙方有共同借款的協議,夫妻雙方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3)借款的目的是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4)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因為夫妻共同債務是不可分割的,筆者建議,在處理離婚債務案件時,可以考慮以下程序:。雙方承認的共同債務或單方債務的轉讓。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征求債權人的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債務分擔時,一般先由夫妻協商債務分擔,然后由法院確認。如果協商失敗,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這種做法,無論是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還是法院的裁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應當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具體有兩種情況:首先,如果債權人同意,可以由雙方協商或以共同財產償還;其次,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最好不要在離婚訴訟中承認和處理離婚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另一個案件。由于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一個或兩個共同債務人來償還。如果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考慮債權人的意見而分配債務,將侵犯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雙方都不承認共同債務,法院不應在離婚判決中明確表示沒有共同債務。法院應等待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然后確定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這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同時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一方主張責任,另一方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或一方主張責任,而另一方認為責任是雙方的個人債務和虛構債務,或僅根據現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解釋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債權人就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欠債務主張權利,則應將其視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除非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該債務屬于pa中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如果根據本規定可以查明事實,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難以核實,則不宜確認離婚案件中夫妻是否存在共同債務。當債權人單獨提起索賠訴訟時,法院將確定是否為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和妻子。經審查,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仍判決離婚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是個人債務,離婚訴訟中的責任應由債務人承擔。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由雙方分割和承擔。其他個人債務不屬于分割狀態,由個人承擔。共同債務只有在夫妻雙方所借債務用于生活費用的情況下才能確認為共同債務。否則,它將不會被視為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的確認。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人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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