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對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其與本公司約定的“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其與本公司約定的“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其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各項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及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各項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毆斗
、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處方藥物;
(五)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恐怖活動、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或汽車期間遭受意外事故;
(十)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
發生上述第(一)至第(九)項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最長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以保險單簽發地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繳清保險費。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或該被保險人資格。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險人資格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險人資格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第八條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可以變更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申請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投保人證明及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1.投保人證明及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1)持有有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
(3)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已領取身故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第十一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第十三條合同解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未發生索賠的,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明確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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