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措施是什么。(1) 代位權是一種代位權,因人們怠于行使其到期日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代位行使債權。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是:要求債務人享有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沒有外部債權的,不存在代位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可以收取,但不能收取;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應當收取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債權受到損害;債務人陷入遲延履行的困境。行使代位權,只要符合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可以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請求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處理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具有法律效力。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為:
1;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這種情況;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決予以確認,參照價格主管部門指導價或者交易時的市場交易價格,并結合其他有關因素。
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指導價或市場成交價的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成交價30%的,一般可以認為這是一個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僅限于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債務人自行為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稅收滯納金是否屬于行政處罰
2021-03-23隱名出資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2020-11-16發生高空墜物事件一樓住戶負賠償責任嗎
2021-03-26賠償金的分類和解釋
2021-03-04公司倒閉孕婦賠償標準
2020-11-14投訴撤訴書怎么寫
2021-03-01偷窺隱私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2021-03-17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2021-03-24上下班工傷鑒定標準范圍
2021-02-13不出贍養費打官司能打贏嗎
2021-01-10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發放貸款的全部承擔責任嗎
2021-02-16超出國家標準的合同條款成立嗎
2021-02-04什么是專業的房地產評估
2021-03-18保密義務不是競業限制單位,需不需額外付費
2020-12-05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呢
2021-02-12工傷待遇未解決勞動關系是否存續
2021-03-10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怎么賠的
2021-02-24建筑工程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3-20客戶聘請保險經紀人的必要性有哪些
2020-11-13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適用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