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能否因疫情而不能履行(《民法通則》,合同法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疫情已造成大規模交通不便、工廠停產等情況,本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對于每一份合同,只有當傳染病確實影響了合同目的的實現,合同能否履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是否可以免除,應根據合同的目的和履行情況嚴格確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歸責于合同各方的,根據疫情的影響,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疫情發生在合同簽訂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的,不能免除責任。非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二,在分析不可抗力違約的基礎上,民法通則明確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履行合同時,應詳細分析防疫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根據不同地區采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不同的合同類型和受影響的義務范圍,確定疫情影響的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影響程度,從而確定是否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三、最新情況(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客觀上,疫情造成了交通不便和物流停滯,對許多行業造成了巨大影響。由于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是否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我們需要具體研究判斷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前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如果您需要更多幫助,請前往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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