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決定時,如果工會或員工認為不合適,應與工會或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與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計劃和意見,用人單位有權通過協商向用人單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通報,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一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支付工資。您所在單位的這種情況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扣減或者拖延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后一個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實行周、日、時工資制,可按周、日、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條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贍養費和法院判決和裁決中要求扣留的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有許多詳細的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每個勞動者在遇到工資支付不清的問題時,都應該學會使用《勞動合同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樣他就可以得到工作報酬。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上網咨詢全國性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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