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其他合伙人應按上述項目的順序填寫)
第1條合伙企業宗旨:\\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第二條合伙企業名稱和主要營業地:第四條合伙期限:,第五條出資額、方式和期限(一)合伙人(姓名)以人民幣出資。(其他合伙人按上述順序排列)
(II)各合伙人的出資額以年、月、日為單位列示,并于第日繳交。(III)合伙企業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企業終止后,每位合伙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并應在當時返還。第六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各方共同經營、共事、共擔風險、共擔損益(一)盈余分配:以合伙企業財產為基礎,按比例進行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債務首先以合伙企業財產支付。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根據并按比例計算(特別說明:盈余分配和債務承諾可由各合伙人根據各自的投資或等額分配達成一致。如果不同意分享比例,則各合伙人應根據投資進行分享。任何一方償還另一方后,另一方應在10天內按比例向另一方償還自己的份額。)
第七條合伙企業負責人和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小型合伙企業。) (II)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作為合伙企業的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并簽訂合同。合伙企業的日常管理。銷售合伙產品(商品)和購買普通商品。合伙企業債務的支付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合伙企業事務的管理權、決策權、監督權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人人有表決權。合伙人有權分配合伙權益。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合同規定分配合伙權益,合伙經營中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有權退出合伙企業(二)合伙人的義務:1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維護合伙企業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企業經營虧損的負債。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禁止行為(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果從業務中獲得的利益屬于合伙企業,則所造成的損失應根據實際損失予以賠償。(2)禁止合伙人參與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三)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約定,合伙人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條合伙企業入伙、退伙和出資的轉讓(一)加入合伙企業。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須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準。確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應當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自愿退出。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① 合伙協議中約定的退出原因發生② 經所有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業③ 合伙人難以繼續參與合伙企業如果合伙協議沒有規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業而不影響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然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① 他死亡或依法被宣布死亡② 被依法宣布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 個人破產④ 合伙企業的所有財產份額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上述情況下退出的,實際發生日期為退出生效日期。退市和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罷免: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② 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③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有不當行為的④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退市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市合伙人。退市自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生效,退市者退出合伙企業。退市人對退市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合伙人退伙后收到退市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合伙人應當根據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與退伙人結算。(三)轉讓出資。合伙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享有優先轉讓權。如果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視為合伙人,否則,轉讓人應視為退出合伙企業。如果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獲得合伙企業財產的份額,他應在修改合伙協議后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11條合伙企業的繼續經營(1)如果退出合伙企業,其余合伙人有權以原企業的名義繼續經營原企業的業務,也可以選擇和吸收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2)如果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已故合伙人的繼承人可以自行選擇,收回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并繼續經營;根據合伙協議的規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繼承人也可以被接納為新合伙人繼續經營業務。第12條合伙企業的終止和清算(I)合伙企業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企業的期限屆滿。所有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沒有法定數量的合伙人。合伙企業事務已完成或無法完成。被依法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二)合伙企業清算: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指定,或者在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委托一名合伙人或者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支付清算費用后,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負債;合伙人的出資回報。清算后如有盈余,應按本協議第6條第1款的方法分配。如果當時合伙企業出現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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