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第五十九條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或者提起反訴、上訴。居住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發出或者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后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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