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趙因合同期限與單位發(fā)生糾紛。什么是勞動合同條款答: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第一種是固定期限,即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的有效期,如1年、3年等;二是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沒有規(guī)定具體期限,通常理解為長期合同或終身合同;三是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即雙方同意完成某項工作。這項工作完成后,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問:在什么情況下,單位應該與無固定期限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答: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妥善照顧老職工,增強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感,勞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工人在同一雇主連續(xù)工作超過10年。如果雙方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如果工人提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主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趙于1971年8月加入工廠。對于趙,用人單位是否應與他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答:趙在同一單位工作30多年,雙方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趙先生還提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符合《勞動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趙和他的公司在合同期限上存在分歧。原合同期滿后,工廠未與趙續(xù)簽合同,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工廠的這種做法有什么問題嗎?答:在這種情況下,趙先生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明確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工廠為了不與趙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這是一種侵犯員工合法權益、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行為。問:如果工廠最終終止與趙的合同,趙能得到一些賠償嗎?如何計算回答:首先要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工廠不能終止與趙的勞動關系。其次,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根據(jù)今年5月修訂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條例》,用人單位不愿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1986年9月30日(含當日)勞動合同期滿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職工(含干部,下同)的最低標準續(xù)訂勞動合同,一次性生活津貼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發(fā)放。生活津貼標準為原在本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該人的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問:職工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回答:1986年10月1日以后工作的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無論哪一方不愿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生活津貼將不再計算和支付。因此,《勞動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對勞動者尤為重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把握《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若干含義:一是勞動年限的規(guī)定,勞動者必須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十年以上;第二,雙方應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只有在單位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后,才能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第三,必須明確指出,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最好以書面形式提出,并保留在最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存在無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根據(jù)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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