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點:
(1)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其危害性和隱蔽性要比一般的虐待更大。從主體的角度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親屬關系。犯罪人通常是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人通常是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受害者(大多是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獨立生活和自衛的能力。同時,他們也有“家丑不可張揚”的觀念。因此,他們對暴力行為長期采取哭鬧、忍讓或沉默的態度,導致了施暴者的自大。(2) 家庭暴力的主要客體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3) 行為人的訴求是故意的,暴力行為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連續性。
家庭暴力案件如何取證和維權:
方法一:報警。警察一旦接到警察,就會出警,警察的筆錄就會成為最好的證據,而且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但有一個問題是,由于關切和家庭關系,雙方往往不愿意采取這種做法。方法二:向當地婦聯投訴。作為婦女家庭的一員,婦聯強烈反對家庭暴力。只要及時提出投訴,聯合會將認真記錄并積極協調處理投訴,還將為今后的訴訟出具相關證明。第三種方法是及時看醫生。醫院的病歷和醫療費用文件作為證據。易受傷害的人經常被暴力傷痕累累,所以他們需要去醫院接受治療。但也存在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使用的問題,因為單憑病歷無法證明家庭暴力與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必須與其他證據一起使用。比如,如果病歷本上的病歷與警方的記錄一致,證明力就會大大增強。第四種方法是證人證言。比如鄰居、親戚朋友的口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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